辽宁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辽宁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包括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和办公设备。 第三条 设备管理包括设备采购计划论证、确定资金来源、办理采购手续、签订采购合同、设备到货验收、设备安装调试、设备维修、设备调拨、设备报损、设备报废等。 第四条 设备采购计划管理 1.设备采购计划是设备管理的起点,是列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预算的依据,也是学校进行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 2.单件价值或批量价值或成套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计划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其工作流程是:①由使用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出申请报告;②由主管部门根据购买设备的用途与特性,会同计划财务处、申请单位及有关专家一起,对计划采购设备的实用性、适用性、技术性、支付能力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并对论证结果进行会签;③对可行的采购计划报请校领导审批;④对需要政府批准的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程序及时上报审批;⑤正式列入采购计划。 3.单件价值或批量价值或成套设备价值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其资金来源由使用单位自筹的设备采购计划,其工作流程执行以上第五条第2款的①②⑤。 4.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其资金来源由使用单位自筹的设备采购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并填写《设备采购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备案执行。 5.设备采购计划与财务预算密切相关,因此,各单位的设备采购计划应在每年的10月份以前提出。 第五条 设备采购资金管理 1.设备采购资金的来源包括:①国家教育事业费拨款中教学设备费及一般教学设备维护费;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基建投资中的设备费;③科研设备费;④境内外金融机构贷款用于设备购置的经费;⑤学校自筹资金用做设备购置的经费;⑥校内各单位自筹资金用做设备购置的经费;⑦对积压、废旧仪器设备处理的回收及丢失、损坏仪器设备的赔偿费;⑧社会捐赠的设备资金。 2.设备采购资金的管理原则:①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集中管理,合理使用,经济高效;②严守法规,手续严简,方便基层;③要坚持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综合平衡,择优支持的原则。 3.学校根据正式批准的设备采购计划,将设备采购资金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六条 办理设备采购手续 1.凡是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由招标购物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2.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单件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由学校招标购物办公室统一招标。 3.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使用单位联合办理。 4.根据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采购合同执行结束以后,要以书面形式向监察审计处正式报告执行情况。 第七条 设备验收 1.为了保证设备采购的质量,各种设备的采购必须履行规范的验收手续。 2.根据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单位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对采购设备进行验收,并认真填写《辽宁大学资产验收单》。 3.验收时采购单位的主管领导、经手人、使用人要同时在场验收,验收单必须有验收单位领导、经手人和使用人签字盖章。 4.验收时要注意保管好“说明书”、“保修单”、“装箱单”等与设备相关的各种资料,待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可以正常投入使用之后,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做好设备资料的登记工作。 5.采购单位凭验收单、采购计划、采购合同、有效发货票一起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然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6.需要经过安装调试以后才能使用的大型成套设备,在办理产权登记和付款手续时,还需要有安装调试验收单。 第八条 设备安装调试 1.成套的大型仪器设备,需要经过安装调试以后才能使用的,要根据采购合同的规定,由设备供应商负责落实安装调试,并达到设备规定的技术使用要求。 2.设备安装调试期间,采购单位和使用单位要派专人跟班监督。 3.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要进行安装调试验收,并填写安装调试验收单,采购单位和使用单位领导、经手人、使用人要签字盖章。 第九条 设备维修 1.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局部损坏需要维修的,在保修期内,由使用单位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同时由原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与供应商联系保修事宜;超过保修期的,使用单位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落实维修事宜。 2.设备维修主要依托校内有修理专长的教师和试验技术人员,为了节约经费、维修及时,要做到小修不出室,中修不出院。必须外修时要把外修过程作为校内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过程。 3.维修方式。学校各种设备的维修工作主要有三种维修方式,使用单位自行维修、学校组织维修和外协维修。 ①各使用单位对占有和使用的设备负有维护的责任。所谓自行维修是指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其设备的维修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并支付维修费用。 ②学校维修是指没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和各单位使用的电子通用设备由学校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学校支付。 ③外协维修是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专用设备,校内没有维修能力,由学校组织外协维修方式进行,其维修费用由学校支付。 ④无论采取哪种维修方式,都要认真做好维修记录,维修工作结束以后,报请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4.设备维修的工作流程如下: ①各使用单位根据下一年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和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设备维修计划。对大型设备的维修和改造需要较多资金的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经济、技术方面的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 ②主管部门根据使用单位的维修计划向学校申请设备维修经费,并根据当年维修经费的批准情况安排落实具体的维修项目。 ③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修工作的实施,包括论证、聘请维修人员、质量检查验收、工作量考核及费用结算等。 ④根据维修的实际情况,需要变更资产登记的要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5.设备维修费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的规定,学校每年按照仪器设备总值的3%-6%设立维修基金。学校根据各使用单位当年的设备维修需求量,经财务预算审批确定的维修基金总额,由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当年的维修计划,统一使用维修基金。 第十条 设备调拨 1.为了提高现有设备的使用效率,学校有权对校内各使用单位闲置设备进行无偿调拨,使用单位应从大局出发服从学校的设备调拨决定。设备调拨的具体形式为调出和出售。 2.调出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占有权的前提下,在本校范围内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3.出售是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并收回应处置的资产收益。 4.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学校设备调拨决定的使用单位,学校将按照设备原价值的10%收取资产占用费。 5.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学校提出设备调拨方案,经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后执行。按照规定需要报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的,必须在审批手续完善后执行。 第十一条 设备报损与报废 1.报损是指对帐面有记载,查无实物或有实物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2.报废是指经科学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证明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3.处置范围。仪器设备因使用年限过长,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继续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使用单位可申请报损、报废。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准予报损、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应有功能; (二)经技术鉴定,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过高; (三)因国家标准改变,不能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又不能改制达标的; (四)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过高,效率低,功能丧失,无法修复的; (五)因事故或其它灾害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4.设备的报损与报废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使用单位须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单》,根据省教育厅转发的辽宁省财政厅辽财资[2007]655号文件规定,按下述权限进行审批: ①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由资产占有、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②对于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再报省教育厅审核,最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③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资产处置,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5.报损、报废设备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其中国家有明确规定需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要先评估后处置;国家有明确规定需要经过拍卖处置的,必须通过拍卖程序处置;国家没有规定的零散报废物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统一处置。 报损、报废设备应保持完整,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 6.报损、报废设备仍为学校资产,其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 7.报损、报废的资产,可凭财政厅、教育厅、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的《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单》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8.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或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定如果与本细则不符均以本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