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公用家具管理细则
第一条 公用家具是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学生生活必不可少的基本资产。为了保证学校事业的发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据《辽宁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具是指桌、椅、床、柜、沙发、台架等一般性设备。
第三条 全校的家具实行二级管理,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家具,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由学校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一次性购置30台(件)以上,单价超过300元(含300元)的家具为批量购置,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单价在500元以下的家具由各部门负责建帐进行管理。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家具均需办理资产登记,包括接收赠送的也要按以上办法进行管理。赠送的家具单价不详的按照现行市场价格,经计财处、国资处估价后再进行资产登记。
第四条 家具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报废、损坏、丢失)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家具,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国资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报废家具进行变卖、拆卸。
第五条 需要报废的家具,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单》,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由国资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后,方可进行处置、销帐、备案。
第六条 家具调入、调出时各部门资产专管员要凭《固定资产调拨单》及时调整帐目,保持帐、卡、物相符。
第七条 由于管理责任心不强造成家具丢失的,按照家具原值的40%进行赔偿;人为损坏的使家具失去使用价值,按家具原值的100%赔偿。
第八条 各部门对长期闲置不用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要及时办理调剂、报废手续,不得随意堆放。
第九条 报废家具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报废残值收入统一上交学校计财处,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