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国有资产专管员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认真贯彻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依据《辽宁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加强我校资产专管员队伍建设是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举措。校内各单位均需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有资产专管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
第四条 资产专管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
第五条 资产专管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资产专管员进行业务培训与日常的业务指导。要制定好年度培训计划,保证资产专管员的管理能力与业务能力能够胜任他们所承担的管理任务。
第七条 各单位的资产专管员在正式上岗前,要经过不少于30学时的业务培训,经过培训后由学校颁发《国有资产专管员岗位证书》,专管员要持证上岗。
第八条 学校鼓励资产专管员结合自身业务和我校资产管理的实际进行科学研究,以期提高资产专管员的理论水平、管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九条 学校每年对在资产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表彰。
第十条 资产专管员的工作职责是:
(1)运用辽宁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管理。
(2)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验收、调拨、维修、报损、报废等有关手续的申报工作,具体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占有、使用、增加、减少等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分户明细帐,定期检查核对、清查盘点,保证帐、物、卡相符。
(4)按照辽宁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严格按照资产的验收凭证,做好微机录入输出,做到数据准确无误。
(5)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6)督促各资产使用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国有资产;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效益考核,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对本部门资产的使用现状实施监督,对资产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有义务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并有建议学校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权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