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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文物、标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文物是指由历史博物馆保管收藏的历史文物。标本是指由自然博物馆保管收藏的自然标本。文物、标本属于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加强我校文物、标本的管理,确保文物、标本的安全,依据国家文物、标本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辽宁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物、标本的管理就是要更好地发挥文物、标本的作用,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档案完善、保管妥善、查用方便、操作规范,有效配置学校教学资源,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不断扩充文物、标本有效利用的潜力。

第三条  文物、标本的管理是一门系统科学,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馆藏文物、标本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二)库房管理制度;(三)文物、标本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四)文物、标本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    

第四条  文物、标本的保管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妥善办理好交接手续,将所管理使用的资产、帐务及有关管理资料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 文物、标本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建档

 

第五条  接收文物、标本时,接收单位管理员应逐件(套)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及增加书,经国资处审检盖章、计财处报帐后,使用部门登记入帐并归档保存。接收文物、标本时要同时收集文物、标本的原始资料,包括发掘记录、调查证明材料、收购发票及相关文字、图纸、音像资料等,管理员将原始资料与帐目(卡)一并保管。

第六条  拟接收的文物、标本,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校内接收单位,联合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文物定级标准》进行初步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提出分类、定名、定级初步意见。经过初步鉴定后,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省文物局组织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最终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经鉴定为一级文物的,应报国家文物局确认。文物收藏单位应做好鉴定记录,内容包括鉴定日期、鉴定地点、鉴定人员、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等。    

第七条  文物、标本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标本总登记帐》和《文物标本分类帐》。管理员应及时将接收文物标本全部记录详细登入《文物标本总登记帐》和《文物标本分类帐》。帐册设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翻阅。

文物、标本帐目采用纸质文本,同时备份电子文本,永久保存。帐目格式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印制。登录文物标本编号、文物标本定名、文物标本计件、文物标本计量、文物标本时代、文物标本现状、文物标本来源。登录文物标本帐目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逐页、逐件、逐项填写,不得任意涂改。如有订正,应经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在订正处用红色墨水划双线,线上方书写更正内容,并加盖更改人图章。    

第八条  文物、标本收藏单位除登记《文物标本总登记帐》等帐册外,还应配有文物标本照片,详细描述文物标本特征,记录历次专家鉴定意见、展览和研究提取情况等。    

第九条  文物、标本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标本档案。文物标本档案一件(套)一档,分类保管。档案内容按照国家文物局统一规定的《藏品档案》册逐项填写。卡片、单据、提取记录、研究资料复印件、鉴定记录、化验单等与文物标本有关的各种材料也应及时整理归档,并报国资处备案。

    文物、标本档案只供在文物标本收藏单位档案室内查阅,不得外借。    

因特殊需要拍摄、复印馆藏文物标本档案,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文物、标本收藏单位之间调拨、交换文物时,应将文物标本档案加以备份,原单位保留备份档案,原件与文物同时移交。经批准退出馆藏的文物标本,档案不得销毁,永久保存。

文物、标本收藏单位应将文物标本按级归档,并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三级以上文物档案,报省文物局备案;一级文物档案,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三章  文物、标本的库房管理

 

第十条  文物、标本经登记、编目、验收后,管理员应及时按照入库清单逐件、逐项清点核查入库。文物、标本可按质地分类入库排架。在不损害文物、标本的前提下,可以将所需保存条件相近的几类文物标本合并一处存放。文物、标本排架应遵循上轻下重、上小下大、前小后大的原则。小件文物、标本及其附件应加包装,以防损坏或丢失。易折、易碎文物、标本,摆放时不能叠压和磕碰。    

    文物、标本柜橱应稳定摆放在库房内,按顺序编制柜号。

一级文物、保密性强和经济价值高的文物,应当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十一条  按文物、标本的不同性能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文物、标本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震等设备或者措施。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及其他有碍文物、标本安全的物品。认真做好防火、防窃、防潮、防尘和防腐等工作,并经常检查,以防损坏和损失。

 

第四章  文物、标本的出入库、注销与统计

 

第十二条  因陈列、研究、保护、鉴定、拍摄及其他原因提取文物、标本,应当按规定办理出库、归还手续。包括:    

    (一)上级文物、标本行政部门和本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填写文物、标本提取单。借用人应逐件、逐项填写文物、标本提取单,借出与借入双方要仔细核对文物、标本编号、名称、时代、尺寸、来源等项目,重点检查文物、标本完残程度。难以用文字表达清楚的文物标本损伤,可拍摄彩色照片为证。单位主管领导、提取人和管理员应共同在文物、标本提取单上签字。提取单一式二份,借用人、管理员各保存一份。    

    (三)文物、标本归还时,管理员按文物、标本提取单内容逐件逐项验收,在提取单上注明归还时间,由管理员、提取人签名。如退还文物、标本完残情况与提取单不符,管理员不能签收,由责任方书写情况报告,根据文物、标本级别和损害程度报相应级别的主管部门批示后,再进行签收并填写归还栏目,同时将新伤情况在有关帐、卡、藏品档案上注明。    

第十三条  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提交国家文物局批准文件,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提交省文物局批准文件,借用文物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未建立文物档案、未上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文物不得借用。本单位提取文物标本应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借出文物、标本的安全保护由借用方负责。长期展出或因其它原因较长时间借用的文物、标本,借出单位也应定期检查核对,对文物、标本安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国有文物、标本收藏单位之间申请文物、标本调拨与交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应提交申请书、申请调拨或交换文物、标本清单及双方单位调拨或交换文物、标本的意向书等材料。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调拨一级文物应报省文物局批准后,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交换一级文物,应报国家文物局批准;调拨与交换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报省文物局批准。

从其他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调拨与交换馆藏文物的,还应取得对方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  因调拨、交换、剔除或因其他自然、人为因素损坏和丢失的文物标本,应当注销。注销一级文物,应当逐级报国家文物局批准。注销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应向省文物局申报,逐件说明注销原因及注销文物的去向,省文物局组织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审核,并依据鉴定意见批准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文物、标本,由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减少书,并附注销清单、鉴定意见、上级批准文件等材料,在《文物标本总登记帐》和《文物标本分类帐》及卡片上统一注销。注销时用红笔在帐目上画线表明注销,并注明注销批号和去向。注销凭据及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统一编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本单位留存的档案要与注销前的文物档案等一起保存,不得遗失。    

第十六条  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逐级报国家文物局核查处理。其他文物损毁的,报省文物局核查处理,省文物局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馆藏文物、标本被盗、被抢或者遗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文物、标本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管理员应定期对所保管的文物、标本进行清点,做到帐、物、卡相符。每年年终管理员应统计各类文物、标本数据,编制文物、标本统计报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一份本单位留存。

 

第五章 文物、标本的保养、修复、复制

 

第十八条  文物、标本的修复、复制、拓印与拍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修复、复制、拓印与拍摄一级文物,经省文物局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修复、复制、拓印与拍摄二、三级文物,报省文物局批准。    

    从事文物、标本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有中级以上文物标本博物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有相应的场所和设备。    

    修复文物、标本前、后均应对文物标本进行拍摄。复制文物、标本应严格限制,文物、标本复制品上应标记复制编号。    

修复、复制与拓印文物、标本应保持其原貌,不得对文物、标本造成损害。    

 

第六章  文物、标本的处置

 

第十九条  文物、标本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辽宁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认真履行审批手续。处置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计财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大学资产管理与经营监管处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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