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2025年9月3日,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辽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机管[2025]50号)(以下简称“文件”)。文件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的,需经严格论证和集体决策,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出租,未经批准不得出租。文件对国有资产的出租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要求:
一、审批权限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出租方式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生活设施配套等特殊要求,可采取协议方式定向出租。
三、租金确定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当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评估,首次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值。拟出租资产公告期内无意向承租人的,可以不低于评估价值的90%再次招租。再次招租仍无意向承租人的,可继续降价,招租底价低于评估价值90%的,需报出租事项审批部门同意,最终招租价格不低于评估价值的70%。
四、出租期限
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出租租期超过3年的,应当明确租金递增方式。合同期满后拟继续出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程序。
五、收入管理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挪用、隐匿、坐支。出租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按照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资产出租行为,掌握校内各单位资产出租情况,做好闲置资产盘活工作,请校内各单位认真对本单位的资产出租情况开展自查,并填报《辽宁大学国有资产出租情况自查表》报送。
报送时间及方式
时间:2025年9月19日下午17点前
方式:①excel电子版②电子版打印后加盖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扫描件,报送邮箱1977104872@qq.com
联系人:王凯悦、张璐 联系电话:62202080
附件1:辽宁大学国有资产出租情况自查表
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