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实物安全、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全面防范国有资产可能面临的安全风险,确保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管理权责明晰,维护校园安全管理秩序。按照学校整体工作部署,结合《辽宁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辽宁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学校国有资产实物管理要求如下:
一、基本原则: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各二级单位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单位,单位党政一把手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确保资产实物的安全与完整,存放规范。
二、具体要求:
1.各二级单位应对管辖资产进行常态化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资产实物需存放在本单位管理区域内,不得占用校园、走廊等公共区域,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2.各二级单位拟报废的国有资产需向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申报,履行报废资产处置流程。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在完成实物清运前,资产归属单位对实物仍具有管理责任,需妥善保管,不得摆放于公共区域,或占用消防通道,影响校园安全秩序。
3.各二级单位如有基础建设项目、后勤保障项目、装修改造项目等,期间发生报废资产处置需求,请提前有计划地向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并在资产清运前保证资产实物的安全、完整。
4.对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资产,可进行校内调剂申报,以提高闲置资产的使用效率。暂未实现再利用的资产,需由原二级单位妥善保管实物,不得摆放于公共区域。
三、监督与检查
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实行常态化资产安全巡查制度,联合保卫处定期开展校园内资产安全巡查,对摆放在公共区域的资产,将查明归属并在校园网通报,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
202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