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公示(一)
校内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使用年限为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
我校白色桑塔纳轿车辽A33634,1994年4月购入;红色桑塔纳轿车辽A33337,1994年4月购入;切诺基吉普车辽A33355,1992年7月购入,均超过15年的使用年限。金杯海狮面包车辽A30447,1998年4月购入;金杯海狮面包车辽OA0689,1999年11月购入,均超过了10年的使用年限。根据国家规定,学校将以上5台报废车辆上报到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并准予报废,近日报废车辆已由上级部门指定的“沈阳秋实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报废处理,残值收入由银行转入我校财务处。
特此公告!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0年12月6日